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连连被逮和法官职业风险
李建平

  这是一条令人震惊的新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一人曾任该院副院长。11月10日下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并透露,其中3人即将被提起公诉。
  法官群体一时成了舆论议论的中心。一位基层法院法官的观点让记者耳目一新:“实际上,这些事件反映出当今法官职业有风险,而且是高危度的风险。”
  一份来自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法官群体职业风险和心理压力的专题调查报告,更加引起了记者对“法官职业风险”这一问题的兴趣。11月13日,记者采访了北仑区法院参与调查和撰写报告的陈广秀、何菊花以及张晓华、倪联辉等多位法官。
多方引发风险
  “这种职业风险一个具体表现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带来的风险。”陈广秀法官对记者说,法官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是由证据构建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既然这样,法官们判案大可只看证据,其他勿论。“问题在于,法官们不是机械运行法律的机器,身处法官这一职业角色背后的是一个个有思维、有情感的个体。”
  在法律界广为人知的“莫兆军事件”就是个很好的例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及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结果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莫兆军也由于当事人败诉自杀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一位资深法官向记者道出了一段发自肺腑的话:“法官办案是为了定纷止争,定权益之纷,止权益之争,而且是其他手段已无法解决的激烈纷争。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身家性命,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富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强烈对抗。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博弈,同时也会运用自己拥有的资源,试图影响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些当事人独占资源优势,或金钱、或权力、或名望、或人事关系,无所不用其极。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一不小心就会被拉下水或者自蹈火坑。”
  “法官的职业风险还源于质量与效率的冲突。”倪联辉法官告诉记者。
  在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安徽亳州一农民被冤杀人奸尸,八年后因真凶归案获释”一案的报道中,一位法官说的话,点出了法官职业所存在的这种风险:“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
  “在一定的时间里,在保证包括文书、案卷等细节质量的前提下,要及时高效地解决大量的纠纷,法官必须投注大量的心力和耐力,严谨细致,不敢松懈。而一旦出现错案,法官将面临处罚。”倪联辉说。
  倪联辉感慨道,“有时质量与效率的确难以兼顾”,其中部分因素缘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有限的法律很难涵盖无限变化的社会生活,但“法官不能以法律无规定拒绝审判”,“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审结案件,无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审结案件。”
职业风险可预防
  据陈广秀、何菊花两位法官介绍,根据她们课题组去年的调查,在目前法官职业群体中,高度的职业风险让法官产生了倦怠逃避、机械麻木、紧张焦躁和担忧焦虑的非正常心理。
  “上述4个方面心理压力的存在,对法官群体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无疑是不可小觑的,严重的话甚至会对法官群体的司法理念、人才机制产生不良影响。”倪联辉法官对此十分担忧。
  “如同其他职业风险一样,法官职业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排除的。”采访中,几位法官一致认为,一方面法官应时刻不忘修身养性,强化自身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应净化司法环境,为法官职业提供优良的执业条件。